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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休闲体育发展研究中心管理章程

更新时间:2012/03/21 10:40:20       访问量: 次     来源:湖北休闲体育发展研究中心

湖北休闲体育发展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建设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标准,在充分发挥现有优势的基础上,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,加大基地建设力度,特制定本章程:

一、中心设行政领导机构,设主任、副主任、办公室主任各一名,实行主任负责制。中心下设四个研究室,在课题研究方面,各研究室可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和校内学术交流。

二、中心设专家委员会,讨论并决定本中心学术上的重大问题,负责考核中心成员的工作业绩,组织中心的学术研究。

三、中心设学术委员会,作为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,成员为国内知名的体育学界专家。

四、中心对重大研究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,中心学术委员会对投标项目进行匿名评审,择优确定中标者。

五、中心内的研究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直接负责制,在中心主任与课题负责人签订合同后,课题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课题负全责。课题负责人有权聘任课题组成员,有权独立使用课题经费。

六、中心对一年以上的中长期研究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。课题负责人应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课题的研究进展,决定是否继续拨款或追加拨款。

七、中心研究项目的承担应按合同要求处置研究成果,所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提交有关部门采用时,在署承担者姓名的同时,必须署上本中心的全称。

八、中心所有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带项目(带经费者从优)进入中心参与研究工作,专兼职研究者必须把主要精力投入中心的课题研究、研究生教学或中心指定的工作,专职研究人员对外兼职时需报请中心同意。

九、兼职研究人员在任职届满后可自由流动,是否续聘,按工作需要进行双向选择。

十、中心应与学校社科处保持密切联系,及时协调解决基础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,相互尊重、相互配合。

湖北休闲体育发展研究中心

2012年02月10日